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标志;
(二)持证上岗;
(三)按照规定着装;
(四)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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