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对车辆进行超载超限检测时,被检测车辆应当予以配合;经检测超载超限且未经许可的,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强制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