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乡道、村道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鼓励沿线受益单位捐助、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乡道、村道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资乡道、村道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