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乡道、村道的大修工程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小修保养可以招聘沿线村民组建养路队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