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乡道、村道养护资金。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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