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下达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应当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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