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乡道、村道的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建乡道、村道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四级标准。已建成的乡道、村道达不到四级标准的,应当逐步提级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