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公路应急预案演练。
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