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维护现场秩序,并依法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