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道、县道、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乡统一规划的原则组织编制,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道规划同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