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通行安全的防护和监测措施;
(二)有降低对交通影响的交通组织和作业方案;
(三)有应急准备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通行安全的防护和监测措施;
(二)有降低对交通影响的交通组织和作业方案;
(三)有应急准备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