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过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