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其所有人或者维护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