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查批准手续。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合格的收费站应当统一制发收费站标牌,制定公示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加强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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