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保证收费公路的养护费用。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收费、还贷、路况、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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