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