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公路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公路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或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演练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