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