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