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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