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双方负责赔偿,并追缴非法所得,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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