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