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8-07-31 共 35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承包的方式明确相互权... 第三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业承包经营方式应当根据当地生产力水平和集体经... 第四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享有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农民的承包权。 第五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后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以及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区、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县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八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八条 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拥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个人或... 第九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 发包项目和发包方案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公布。 第十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条 承包期限应当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调动承包者积极性,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确定。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第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种植规划; (二)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三... 第十二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依照承包合同约...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实行农业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 第十四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为成立。 承包... 第十五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及双方代表人姓名... 第十六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六条 发包方分立或者合并,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和履... 第十七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在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方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第十八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互换、入股,原承包合同有效。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他人时,原承包方... 第十九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九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第二十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条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并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二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且不因变更或...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因承包土地依法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自然灾...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承包... 第三十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对超出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对方要...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一)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一)改变承包土地用途,或...

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