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享有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农民的承包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