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以及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