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承包的方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农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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