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九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九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