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七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在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方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包、转让或者互换、入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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