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六条 发包方分立或者合并,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和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