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互换、入股,原承包合同有效。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他人时,原承包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转包合同。
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他人时,原承包合同解除,由发包方与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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