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条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并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愿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发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