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四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为成立。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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