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实行农业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坚持公开公正、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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