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种植规划;
(二)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农业资源和其他资产的行为;
(四)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服务;
(五)维护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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