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条 承包期限应当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调动承包者积极性,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确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