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条 承包期限应当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调动承包者积极性,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确定。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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