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因承包土地依法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自然灾害,需要对土地承包方案作调整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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