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承包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