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