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对超出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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