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机械、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进行联合,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设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作社。
鼓励农民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扩大作业规模,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
鼓励农民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扩大作业规模,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