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条 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