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准的维修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履行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维修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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