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使用者提供零配件供应、培训等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退货责任。销售、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环保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