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七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向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