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下列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事项:
(一)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
(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
(四)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
(五)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
(六)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七)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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