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十二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
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