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十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十条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的推广鉴定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如实出具试验鉴定报告。通过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关信息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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