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九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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