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