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机械所有人将农业机械提供给未依法取得相应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或者将明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导致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